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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_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质函〔2020〕11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9〕6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标准见附件1、2。
二、检测机构在申请办理资质时,应先经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地查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地查验时,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9〕69号)要求对企业申报人员、设备、检测参数、检测场所等内容进行核查。
三、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事项或者存在影响其资质认定条件的变更时,应当依法依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附件:1.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doc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doc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两类。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满足相应的资质标准的要求,并依据实际检测能力对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DB34/T3457-2019)附录C选择所开展检测项目的具体检测参数。
一、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
(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当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检测技术考核认可,且不少于10人;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必须具备见证取样检测类中6项以上检测能力,除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
三、专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专项检测业务内容中的一类或几类项目检测的能力,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从事工程桩基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类
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从事钢结构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四)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五)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类
从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
(六)建筑节能检测类
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相关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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